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36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昱安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執聲沒字第296號、106年度毒偵字第48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伍柒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昱安前於民國106年5月20日為警查獲前1日晚間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住處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並於106年5月20日22時1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1段與萬板路口為警查獲並扣得白色或透明結晶1包,嗣該結晶經鑑驗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4578公克),且被告上揭犯行業經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482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及上揭緩起訴處分附卷(見106年度毒偵字第4825號卷第9至12頁、第56頁、第63頁)可稽。上揭甲基安非他命既係第二級毒品之違禁物,即得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尚無不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明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