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毒抗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毒抗字第338號抗告人即被告 許哲維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觀察、勒戒裁定(111年度毒聲字第70號;聲請案號及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聲觀字第48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66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為不服法院裁定而請求救濟之方法,不因其形式上誤用上訴或其他字樣而異其效力。本件抗告人即被告 許維哲 (下稱被告)提出之書狀名稱固載為「刑事上訴理由狀」、「刑事聲請自費替代療法、緩起訴之戒癮治療狀」,惟記載之案號為「111年度毒聲字第70號」,其真意當係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毒聲字第70號裁定(下稱原裁定)不服而提起抗告,依前開說明,上開書狀名稱之誤載,不影響其抗告效力,合先敘明。
二、抗告意旨略以:被告至今日始知有自費替代療法、緩起訴戒癮治療可申請,希望法官、檢察官能為被告更動這方案。被告已知錯,且無再吸食毒品,本次係因欲挽回離異妻子未果,一實失慮而觸法,請斟酌被告並非經常性犯案,且已悔悟,給被告一個機會,讓被告能自行戒癮治療。被告家中尚有罹病父親及稚兒仰賴被告照顧,且有債務待償還,被告自行至醫院欲自費戒治,醫生告知需法院裁定之相關單據始能診治,請給予被告自費替代療法、緩起訴之戒癮治療等語。
三、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㈠被告於民國110年11月21日下午3時許,在其上開彰化縣○○鄉○
○村0鄰○○路0段000巷000弄00號住所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方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4597公克)、玻璃球吸食器1個及塑膠鏟管1支等情,業據被告於偵訊時坦承不諱(見毒偵卷第117、118頁),且被告為警查獲後,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情,有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採集尿液同意書、欣生生物科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見毒偵卷第81、83、151頁)在卷可憑,此外,復有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蒐證照片、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見毒偵卷第63至
73、147頁)在卷可憑,及上開甲基安非他命、玻璃球吸食器及塑膠鏟管扣案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是被告確有於前開時間、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堪可認定。又被告未曾接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處分,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參,依上開規定,檢察官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抗告意旨雖以前揭情詞請求撤銷原裁定,惟查:
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觀察、勒戒」程序,係針對
受處分人所為保安處分,目的在戒除行為人施用毒品身癮及心癮,以達教化與治療之目的,其立法意旨在幫助施用毒品者戒毒,性質上為一療程,而非懲罰,並屬強制規定,除檢察官審酌個案情形,依同條例第24條第1項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外,凡經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者,法院僅得就其聲請審查被告是否有施用毒品之行為,以及被告是否為「初犯」或為觀察、勒戒、強制治療執行完畢後「3年內再犯」而為准駁之裁定,並無自由斟酌以其他方式替代或得以其他原因免予或暫緩執行之權。
⒉本案被告確有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業如前述,且經檢
察官為觀察、勒戒聲請,依前揭說明,法院即應依上開規定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而無自由裁量得以其他方式替代或得以其他原因免予或暫緩執行之餘地。至於被告所稱其係一時失慮而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且已深具悔意等情,核與本案是否應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之法律判斷無關。另被告雖稱其父親罹病,家中有稚兒仰賴其照顧,並有債務待償還云云,然被告此部分所述,縱令屬實,核非屬法定免除應送觀察、勒戒之事由,亦與被告是否應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之判斷無涉。是抗告意旨請求給予自費替代療法或緩起訴之戒療云云,顯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審因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裁定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經核無不合,被告仍執前詞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邱鼎文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林姿妤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