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艾大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艾大鈞(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
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固非無據。
三、然受刑人經本院詢問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有何意見時,表示:尚有2條判決已確定之毒品罪案件(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112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23號)未在一覽表內,以及1條尚未宣判案件將於111年4月26日新北地方法院宣判,能否由受刑人待案件都判決確定後,再聲請臺灣高等檢察署辦理,避免浪費司法資源等語。
四、經查:㈠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等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
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㈡查本件受刑人另案所犯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112號
案件已於110年12月1日確定;另案所犯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23號案件於111年2月25日判決,經本院詢問新北地方法院該案承辦書記官,得知該另案目前均未據檢察官或被告提起上訴,惟尚未走卷等語,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2案件判決及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附卷可稽。而上開2案件所犯均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時間分別為108年8月3日、109年6月28日,與本件附表所示案件均合於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要件,後者如列入,則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向該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依卷內檢附資料,受刑人目前縮刑終結日期為128年7月33日(見本院卷第17頁),衡情亦無須先定應執行刑之急迫性。
㈢本件受刑人雖同意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
惟於檢察官詢問之初,受刑人對於定執行刑案件之範圍,並無表示意見之機會,現受刑人既請求將前開案件一併定刑,且亦陳明其理由,揆諸前揭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本院認既無就本件如附表所示案件先予定刑之必要,而上開案件復為受刑人於同一時期所犯相類之毒品犯罪,確實於同一定刑程序中一併定刑較為妥適,亦較有利於受刑人,為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並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本件聲請爰不准許,予以駁回。至於受刑人所陳尚有1條未宣判案件云云,既未經宣判,即無從判斷合於定執行刑與否,附此說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劉柏駿法官許冰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陳怡芳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附表:受刑人艾大鈞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8/10/05108/12/09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5877號、108年度偵字第28776號、109年度偵字第5032號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747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689號109年度訴字第413號判決日期109/11/11110/01/18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689號109年度訴字第413號判決確定日期109/12/15110/02/1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121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801號編號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2次)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8/12/10、108/12/10109/04/0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7473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863號、109年度毒偵緝字第27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413號109年度訴字第1428號判決日期110/01/18110/04/14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413號109年度訴字第1428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2/18110/10/1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⒈2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⒉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802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73號編號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9/04/06109年9月中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863號、109年度毒偵緝字第273號新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690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428號110年度審易字第559號判決日期110/04/14110/10/19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428號110年度審易字第559號判決確定日期110/11/30110/11/2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⒈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71號⒉判決確定日期欄記載有誤,本裁定逕予更正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72號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8月犯罪日期109/05/03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05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959號判決日期111/01/05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959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2/0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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