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923號聲請人朝聖宮法定代理人 周揚品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屠善進 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0
1年度台上字第48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528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24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台幣柒萬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李錦美法官滕允潔法官李寶堂法官陳駿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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