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七七一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羅千芯 (原名 羅碧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彥合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台灣高等法院判決(一○三年度上字第九○一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律師 簡嘉瑩 (台中市○區○○街○○號一樓)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本件聲請人前經原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六年七月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鄭傑夫法官鄭純惠法官蘇芹英法官蕭艿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