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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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63號聲明人 陳瑛松 上列聲明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第三審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1827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又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刑事訴訟法第441條定有明文,足見非常上訴之提起,專屬於檢察總長之權限。本件聲明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裁判後,又具狀聲明不服(載為提起「非常上訴」),顯為法所不許。特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邵燕玲
法官梁宏哲法官王復生法官黃斯偉法官呂丹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