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78號聲請人 粘政行 上列聲請人粘政行因與相對人 陳卉蓁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粘政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原設定抵押權為擔保原債權人 李順發 對債務人陳卉蓁債權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契約等)。
二、提出原債權人李順發業將本件債權讓與予 林美菁 之「債權讓與證明書」。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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