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1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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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117號抗告人 粟振庭 即原告樓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臺北市政府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行政訴訟法第265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或係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5日以裁定命抗告人即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為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不得抗告。抗告人於同年6月2日就該裁定提起抗告,顯係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揆諸上開說明,其抗告洵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72條、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
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書記官林劭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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