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896號上訴人 吳振彬
吳蔡春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9年4月24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896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2,7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書記官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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