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6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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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65號債權人 鄭家榆 債權人 鄭開傑 債權人 鄭緯澤 兼上二人送達代收人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潘建盛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超過退票日前之利息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所載支票之提示日(即退票日)為民國109年5月25日,按前揭規定,債權人就未屆退票日前之利息並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支票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865號│├─┬─────┬───────┬─────┬────────┬─────┬──────┤│編│發票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提示日│票據號碼│付款人││號│││(新臺幣)│(即利息起算日)│││├─┼─────┼───────┼─────┼────────┼─────┼──────┤│1│啟赫營造股│109年5月15日│150萬元│109年5月25日│AM0000000│臺灣銀行新湖│││份有限公司│││││分行│├─┼─────┼───────┼─────┼────────┼─────┼──────┤│2│啟赫營造股│109年5月15日│150萬元│109年5月25日│AM0000000│臺灣銀行新湖│││份有限公司│││││分行│├─┼─────┼───────┼─────┼────────┼─────┼──────┤│3│啟赫營造股│109年5月15日│150萬元│109年5月25日│AM0000000│臺灣銀行新湖│││份有限公司│││││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