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3855號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韋君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於原審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33,227元,惟上訴聲明擴張為476,039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7,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