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6號

原告 蘇暉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振聲 間請求協同辦理房屋稅籍變更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協同其將花蓮縣○○鄉○○村○○路00號未辦理保存登記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稅籍登記名義人變更為原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惟原告未提出系爭房屋之「最新房屋稅籍證明書」或「其他足以證明系爭房屋交易價額之證明資料」到院,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正上開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書記官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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