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5243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蔡瑞璇
被告 簡靜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四日上午九時二十四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陳鳳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5243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蔡瑞璇
被告 簡靜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四日上午九時二十四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