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家上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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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家上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上字第28號上訴人即反請求原告 余淑貞 上列上訴人即反請求原告因與被上訴人即反請求被告 何佳儒 間離婚事件,於本院提起反請求,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反請求原告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逾期即駁回其反請求。
理由
一、按於第二審提起家事事件之反請求,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即反請求原告(下稱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反請求被告何佳儒(下稱被上訴人)間離婚事件,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所為106年度婚字第47號判決提起上訴,並於本院審理中反請求被上訴人應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新臺幣(下同)250萬元,及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差額50萬元。經核反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6
3條再準用第249條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反請求。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曾部倫法官鄧晴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書記官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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