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易字第1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字第1037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查志忠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95號,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王世華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