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427號上訴人 謝文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育欣 即美式晨之鳥餐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3,4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2,985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書記官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