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訟訴裁定原告A女(代號0000.被告0000甲0000.
0000甲0000.上列被告等因99年度訴字第1828號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蕭一弘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