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36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9年10月8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乃遲至同年月29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