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部分停車空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464號原告玉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地下一樓共有部分停車空間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故原告可具體說明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之規定計算應繳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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