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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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498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8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1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