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43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34歲民.上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強盜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7年9月15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10月26日以法矯字第0999045792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1年3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美虹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