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438號抗告人 于桂開 相對人 黃宗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8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及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
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聲請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56717號強制執行事件停止執行,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8日以105年度聲字第2438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該裁定於105年9月16日寄存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是本件抗告期間應於10
5年10月7日屆滿,惟抗告人遲至105年10月11日始對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揆諸前揭說明,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書記官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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