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拋棄繼承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144號原告 杜珠治 訴訟代理人 王銓志 複代理人 練家雄 律師
賴協成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明聰 間確認拋棄繼承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億陸仟貳佰肆拾柒萬陸仟壹佰肆拾貳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佰陸拾捌萬參仟零玖拾陸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書記官曾怡嘉附表:
一、被繼承人李杜少華之遺產總價額,包括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部分所記載遺產價額新臺幣(下同)三億四千二百八十五萬九千二百八十一元,以及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所記載遺產價額二十八億九千四百四十七萬三千七百十一元,總計三十二億三千七百三十三萬二千九百九十二元。
二、原告主張被告李明聰拋棄繼承無效,對被繼承人李杜少華之遺產具有七分之一應繼分,故訴訟標的價額為四億六千二百四十七萬六千一百四十二元,計算式:0000000000×1/7=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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