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1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1307號聲請人 金昌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金昌興 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00000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新臺幣67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573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訴訟業已終結,聲請人並以存證信函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證。
二、惟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故相對人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又無從補正,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查本件相對人金昌興業已於民國105年3月24日死亡,此有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相對人金昌興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欠缺亦無從補正,按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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