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150號原告 王人俊
王人達 王人正 王人治 王人康 王人華 方登慈 方登祥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 律師
周聖皓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方登愷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起訴狀第一項所載為新台幣(下同)5,174,439元,依原告之應繼分比例20/21計算,核定為4,928,0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807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2,000元,尚應補繳47,807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書記官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