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簡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34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黃昱仁
       郭美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 紀華南 等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
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760元,惟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3,2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680元,原
告僅繳納2,760元,尚欠裁判費29,9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正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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