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34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黃昱仁
郭美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 紀華南 等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
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760元,惟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3,2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680元,原
告僅繳納2,760元,尚欠裁判費29,9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正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