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醫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醫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醫上更一字第1號上訴人丙○○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 律師被上訴人 李可弘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醫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吳森豐
法官孫玉文法官郭貞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書記官岑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