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醫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醫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醫上字第1號上訴人 李品誼 兼法定代理人 李皇德
王逸琳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 律師被上訴人 曾曉詩詠馨 婦產科診所
李可弘 鄭幸子 黃聿君 鄭意真 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
孫守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醫偵續二字第1號、104年度醫偵續一字第1號等案件刑事偵查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上訴人李可弘等人涉嫌業務過失傷害乙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醫偵續二字第1號、104年度醫偵續一字第1號等偵查中,顯見該刑事案件之偵查結果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偵查終結,民事訴訟委實難以判斷,為免裁判歧異,有損司法威信,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醫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蔡孟珊法官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書記官蔡振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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