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318號聲請人 顏麗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書記官鄭梅君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31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383964-4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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