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審救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審救字第16號聲請人 宋勝田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 律師相對人 陳連豐
邱福涼 邱榮輝 邱美璉 邱聿慈 江耀旭 王玫郁 江智賢 江怡萱 江宥珊 黃萬秋 黃文宏 陳金善 朱勤妹 鄧四妹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向本院起訴在案。茲因相對人共同故意對聲請人施以詐術,使聲請人誤信而交付財物予第三人 陳連蕉 ,致使原告因此受有損害,而聲請人本家境清寒,積欠他人債務,受相對人等詐欺而經濟陷於困境,雖餘有部分不動產,惟該等不動產價值低落,甚且無法以該等不動產向銀行貸款,亦因此積欠大筆債務無法償還,而聲請人尚須扶養高齡之母親,實無任何多於資力負擔本件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情。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聲請人財產歸戶資料、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本院100年度司票字第624號民事裁定等件以為釋明,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100年度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查明無訛,復經調閱本院101年度審重訴字第61號損害賠償事件卷宗,經核聲請人起訴所為之主張,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書記官李勻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