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91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1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91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炳昱 相對人即債務人 羅稟勛 (原名 楊靈霽
李佰倫
一、債務人羅稟勛(原名楊靈霽)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玖仟陸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暨按期款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伍拾陸元依約定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懲罰性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羅稟勛(原名楊靈霽)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佰倫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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