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2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3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宗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15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宗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玖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宗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同年1月25日起施行,原條文:「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業經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參諸刑法總則編第7章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係立法者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避免數罪累計而處罰過嚴,罪責失衡,藉此將被告所犯數罪合併之刑度得以重新裁量,防止刑罰過苛,以保障人權;惟如被告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將因合併定執行刑之他罪而產生不同之結果,於數罪中兼有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時,經定其應執行刑,原可易科罰金之刑,亦不得易科罰金,於被告是否有利,仍應依個別情狀區別之,依修正後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受刑人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且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自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制度之設立暨其規範目的,在落實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理念,依整體觀察受刑人所犯併罰之各罪,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透過重新裁量之刑罰,以免因接續執行數罪刑或數執行刑致處罰過苛,俾符合罪責相當原則,以維護法規範秩序。再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定確定後,即生實質確定力,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法院應受該確定實體裁定之拘束,固不得就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全部或一部重複定應執行刑,但此僅係原則,若有1、定應執行刑裁判確定後增加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2、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應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3、發生(現)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或避免發生責罰顯不相當之過苛情形,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等情形之一者,則例外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限制,以落實定應執行刑制度之恤刑目的(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附表所示各罪均為最早判決確定案件(即編號1)於98年8月24日判決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應堪認定;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4至4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因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從而附表各罪形式上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應堪認定。
㈡、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2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3079號裁定(下稱「甲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9年確定;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3至42所示之罪與受刑人另犯施用毒品2罪(非本案附表所示之罪,此2罪曾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70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確定,下稱「丙裁定」),曾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980號裁定(下稱乙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8年3月確定,有各該裁定及本院被告曾經定應執行簡表在卷可稽,是前開甲、乙裁定固均已確定而生實質確定力。惟上開甲、乙裁定接續執行,受刑人應執行有期徒刑合計47年3月(計算式:29年+18年3月=47年3月),然若將受刑人所犯前開各罪予以重組定刑,亦即將上開甲、乙裁定中符合數罪併罰要件之數罪(即如附表所示42罪,至於乙裁定中曾以丙裁定定應執行刑之施用毒品2罪予以剔除)併為一組,合併定應執行刑,因適用有期徒刑之定刑上限為30年之規定,則此部分所定應執行刑至多為有期徒刑30年,再與丙裁定之5月接續執行,則受刑人合併應執行之刑至多為30年5月(計算式:30年+5月=30年5月),二者相較,顯然重組後之定刑對受刑人有重大利益,倘不重組定刑,將使受刑人承受應執行47年3月之過度不利評價而發生過苛之現象,並悖離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在客觀上已達責罰顯不相當之程度,而有前述所指一事不再理之特殊例外情形,此部分業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抗字596號裁定採相同見解認定在案。
㈢、從而,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並向附表中最後判決確定案件(即編號4至32)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為施用毒品罪,編號4至42均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罪質各相同,犯罪時間各間距甚近(施用毒品罪均於98年5月至6月間所犯、販賣毒品罪分別於96年11月至12月間、98年3月至6月間所犯),是以附表所示各罪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暨數罪對法益侵害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倘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並考量受刑人犯罪所反映之人格特質,參酌上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並考量法律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行為人之人格、各罪間之關係(侵害法益、罪質異同、時空密接及獨立程度)等因素,及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略以:伊現年44歲,自第一次服刑至今已14年,販售毒品僅係為了賺取毒品施用,與毒梟、大盤商是為謀取利益而販售有別,懇請賜予15至20年之應執行刑,給予伊自新及重新做人之機會,早日與家人團聚等語(見本院卷第219至225頁陳述意見狀),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張明道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宜蒨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年6月1日98年5月13日98年6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1224號新北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3639號基隆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122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基隆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案號98年度基簡字第915號98年度簡字第6198號98年度基簡字第1021號判決日期98年7月24日98年8月17日98年8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基隆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案號98年度基簡字第915號98年度簡字第6198號98年度基簡字第1021號判決確定日期98年8月24日98年9月7日98年9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基隆地檢98年執字2817號新北地檢98年執字13538號基隆地檢98年執字3168號編號1至32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0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9年確定。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98年3月27日98年3月28日98年3月29日凌晨0時37分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2993、3174號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2993、3174號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2993、317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1070號99年度上訴字第1070號99年度上訴字第1070號判決日期99年5月11日99年5月11日99年5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5034號99年度台上字第5034號99年度台上字第5034號判決確定日期99年8月12日99年8月12日99年8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基隆地檢99年執字2237號基隆地檢99年執字2237號基隆地檢99年執字2237號編號4至32經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0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8年,嗣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034號上訴駁回確定。編號1至32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0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9年確定。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98年3月29日上午11時44分許98年4月8日98年4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2993、3174號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2993、3174號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2993、317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1070號99年度上訴字第1070號99年度上訴字第1070號判決日期99年5月11日99年5月11日99年5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5034號99年度台上字第5034號99年度台上字第5034號判決確定日期99年8月12日99年8月12日99年8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基隆地檢99年執字2237號基隆地檢99年執字2237號基隆地檢99年執字2237號編號4至32經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0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8年,嗣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034號上訴駁回確定。編號1至32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0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9年確定。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98年6月15日98年6月25日98年3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2993、3174號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2993、3174號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2993、317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1070號99年度上訴字第1070號99年度上訴字第1070號判決日期99年5月11日99年5月11日99年5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5034號99年度台上字第5034號99年度台上字第5034號判決確定日期99年8月12日99年8月12日99年8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基隆地檢99年執字2237號基隆地檢99年執字2237號基隆地檢99年執字2237號編號4至32經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0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8年,嗣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034號上訴駁回確定。編號1至32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0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9年確定。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98年4月2日凌晨零時23分許(聲請書誤載為99年)98年4月22日98年4月26日晚間9時46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2993、3174號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2993、3174號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2993、317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1070號99年度上訴字第1070號99年度上訴字第1070號判決日期99年5月11日99年5月11日99年5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5034號99年度台上字第5034號99年度台上字第5034號判決確定日期99年8月12日99年8月12日99年8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基隆地檢99年執字2237號基隆地檢99年執字2237號基隆地檢99年執字2237號編號4至32經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0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8年,嗣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034號上訴駁回確定。編號1至32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0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9年確定。編號16171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98年4月29日98年3月30日00年0月0日下午1時12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2993、3174號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2993、3174號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2993、317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1070號99年度上訴字第1070號99年度上訴字第1070號判決日期99年5月11日99年5月11日99年5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5034號99年度台上字第5034號99年度台上字第5034號判決確定日期99年8月12日99年8月12日99年8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基隆地檢99年執字2237號基隆地檢99年執字2237號基隆地檢99年執字2237號編號4至32經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0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8年,嗣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034號上訴駁回確定。編號1至32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0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9年確定。編號19202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98年4月10日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2分98年4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2993、3174號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2993、3174號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2993、317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1070號99年度上訴字第1070號99年度上訴字第1070號判決日期99年5月11日99年5月11日99年5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5034號99年度台上字第5034號99年度台上字第5034號判決確定日期99年8月12日99年8月12日99年8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基隆地檢99年執字2237號基隆地檢99年執字2237號基隆地檢99年執字2237號編號4至32經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0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8年,嗣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034號上訴駁回確定。編號1至32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0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9年確定。編號22232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98年4月25日98年5月4日98年6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2993、3174號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2993、3174號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2993、317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1070號99年度上訴字第1070號99年度上訴字第1070號判決日期99年5月11日99年5月11日99年5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5034號99年度台上字第5034號99年度台上字第5034號判決確定日期99年8月12日99年8月12日99年8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基隆地檢99年執字2237號基隆地檢99年執字2237號基隆地檢99年執字2237號編號4至32經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0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8年,嗣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034號上訴駁回確定。編號1至32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0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9年確定。編號25262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98年6月16日98年4月24日晚間9時54分(聲請書誤載為45分)98年4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2993、3174號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2993、3174號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2993、317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1070號99年度上訴字第1070號99年度上訴字第1070號判決日期99年5月11日99年5月11日99年5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5034號99年度台上字第5034號99年度台上字第5034號判決確定日期99年8月12日99年8月12日99年8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基隆地檢99年執字2237號基隆地檢99年執字2237號基隆地檢99年執字2237號編號4至32經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0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8年,嗣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034號上訴駁回確定。編號1至32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0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9年確定。編號28293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98年6月30日98年4月26日上午8時46分許98年4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2993、3174號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2993、3174號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2993、317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1070號99年度上訴字第1070號99年度上訴字第1070號判決日期99年5月11日99年5月11日99年5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5034號99年度台上字第5034號99年度台上字第5034號判決確定日期99年8月12日99年8月12日99年8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基隆地檢99年執字2237號基隆地檢99年執字2237號基隆地檢99年執字2237號編號4至32經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0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8年,嗣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034號上訴駁回確定。編號1至32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0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9年確定。編號31323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7年犯罪日期98年5月19日98年5月22日96年11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2993、3174號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2993、3174號基隆地檢97年度偵字第124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1070號99年度上訴字第1070號97年度上訴字第5660號判決日期99年5月11日99年5月11日98年12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5034號99年度台上字第5034號99年度台上字第1404號判決確定日期99年8月12日99年8月12日99年3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基隆地檢99年執字2237號基隆地檢99年執字2237號基隆地檢99年執字798號編號4至32經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0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8年,嗣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034號上訴駁回確定。編號33至42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66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嗣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404號上訴駁回確定。編號1至32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0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9年確定。編號34353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有期徒刑7年有期徒刑7年犯罪日期96年11月19日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10分許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1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97年度偵字第1242號基隆地檢97年度偵字第1242號基隆地檢97年度偵字第124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5660號97年度上訴字第5660號97年度上訴字第5660號判決日期98年12月23日98年12月23日98年12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1404號99年度台上字第1404號99年度台上字第1404號判決確定日期99年3月11日99年3月11日99年3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基隆地檢99年執字798號編號33至42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66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嗣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404號上訴駁回確定。編號37383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有期徒刑7年有期徒刑7年犯罪日期96年11月20日上午11時07分許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7分許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5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97年度偵字第1242號基隆地檢97年度偵字第1242號基隆地檢97年度偵字第124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5660號97年度上訴字第5660號97年度上訴字第5660號判決日期98年12月23日98年12月23日98年12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1404號99年度台上字第1404號99年度台上字第1404號判決確定日期99年3月11日99年3月11日99年3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基隆地檢99年執字798號編號33至42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66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嗣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404號上訴駁回確定。編號40414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有期徒刑7年有期徒刑7年犯罪日期96年11月27日96年12月3日96年12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97年度偵字第1242號基隆地檢97年度偵字第1242號基隆地檢97年度偵字第124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5660號97年度上訴字第5660號97年度上訴字第5660號判決日期98年12月23日98年12月23日98年12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1404號99年度台上字第1404號99年度台上字第1404號判決確定日期99年3月11日99年3月11日99年3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基隆地檢99年執字798號編號33至42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66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嗣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404號上訴駁回確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