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光順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源 被上訴人即原告 高立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立義間因102年度建字第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841,4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