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侵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侵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侵附民字第6號原告0000甲000000(年籍資料詳卷)法定代理人0000甲000000之母(年籍資料詳卷)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毛妍懿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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