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67號聲請人台中縣后里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本院簡易庭於民國96年4月14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拍賣抵押物裁定與原聲請狀所載,並無顯然錯誤之情事,聲請人具狀請求更正「原相對人乙○○改為 陳麗玉 (即傅正宗之遺產管理人)一節,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7日
簡易庭法官許石慶
一、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5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