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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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6號債務人甲○○
之3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茲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6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書記官高郁婷附件:(一)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最近二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汽機車行照影本。
(四)在職證明、勞保卡、薪資轉帳證明或薪資單影本。
(五)應受扶養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應受扶養人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