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18號聲請人 林智穎 相對人 林良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良冠於民國107年1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金錢借貸、票據等債務之清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7年1月17日,清償日期為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經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300萬元,於107年5月18日已屆期而未為給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匯款申請書代收入收據、本票、存證信函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二、本件經於107年7月11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據其具狀陳述略以:聲請人於107年1月19日以第三人 吳岱霖 匯款2,475,000元,未達請求金額300萬元。又該借款每月利息9萬元,等同年利率百分之36,超過法定利率等語。
三、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631號判決要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依卷附之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匯款申請書代收入收據、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形式上審查,堪認相對人確有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所負金錢借貸、票據等債務之清償,且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借款之抵押債務存在。復依聲請人所提出107年5月21日寄發至相對人戶籍址之大社郵局00090號存證信函,可認系爭借款債務業經聲請人向相對人為催告而已屆清償期,而聲請人陳稱迄今未獲清償,是本件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相對人固謂聲請人匯款金額僅2,475,000元,未達所請求之300萬元,且借款年利率等同百分之36,超過法定利率云云,惟此均屬對於逾匯款金額及逾法定利率之債權是否存在之實體事項爭執,依前揭說明,應另行提起訴訟,以求解決。據上,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表:(土地)107年度司拍字第11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福興鄉│福南││127││00│38│83.39│全部││├──┼───┼────┼────┼────┼────────┼─┼──┼──┼──────┼─────────┼──────┤│002│彰化縣│福興鄉│福南││128││00│03│91.98│全部││├──┼───┼────┼────┼────┼────────┼─┼──┼──┼──────┼─────────┼──────┤│003│彰化縣│福興鄉│福南││129││00│05│35.95│全部││└──┴───┴────┴────┴────┴────────┴─┴──┴──┴──────┴─────────┴──────┘┌─────────────────────────────────────────────────────────────┐│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118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37│彰化縣福興鄉福│彰化縣福興鄉福│一層鋼骨造有牆│一層:1489.84;合計:1││全部│││││南村下寮巷10之│南段127地號│、磚造,豬舍、│489.84│││││││25號││涼棚、污水池│││││├──┼───┼───────┼───────┼───────┼───────────┼─────┼────┼───────┤│002│138│彰化縣福興鄉福│彰化縣福興鄉福│二層鋼骨造有牆│一層:155.06;二層:37││全部│││││南村下寮巷10之│南段127、129地│,倉儲設施│.40;合計:192.46│││││││25號│號││││││├──┼───┼───────┼───────┼───────┼───────────┼─────┼────┼───────┤│003│163│彰化縣福興鄉福│彰化縣福興鄉福│一層鋼筋混凝土│一層:203.15;屋頂一層││全部│││││南村下寮巷10之│南段127地號│加強磚造,豬舍│:18.76;合計:221.91│││││││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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