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16號聲請人 黃德治 聲請人 李紀影 相對人 翁龍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翁龍益於民國(下同)104年2月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並設定8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清償日期約定為104年5月1日,經登記在案。未料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7年7月10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迄今未見有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參諸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文件,堪認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表:(土地)107年度司拍字第11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二林鎮│舊 趙甲 ││2-510││00│14│00.00│全部││├──┼───┼────┼────┼────┼────────┼─┼──┼──┼──────┼─────────┼──────┤│002│彰化縣│二林鎮│舊趙甲││2-508││00│01│76.00│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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