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小字第67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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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小字第6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基小字第673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李聖義
官俊利 被告何志安(原名何志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柒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書記官黃瓊秋┌──────────────────────────────┐│附表:107年度基小字第673號│├──┬─────┬─────────────────────┤│編號│計息本金│利息│││(新臺幣)├────────────────┬────┤│││期間(民國)│週年利率│├──┼─────┼────────────────┼────┤│1│81,534元│自95年3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19.98%│││├────────────────┼────┤│││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