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4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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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480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昱安
上列受刑人因藥事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昱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昱安因藥事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113年3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7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漏載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假釋付保護管束,應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所涉犯行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413號判處罪刑後,受刑人針對量刑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3414號判決駁回上訴。因為臺灣高等法院並未針對事實部分進行裁判,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仍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13號判決,因此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假釋中附保護管束,程序為合法。
三、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志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