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聲沒字第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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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83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何仲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沒字第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仲文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7922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另被告為本案犯行之獲利新臺幣(下同)50,000元,屬其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8條之2第2項、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何仲文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7922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為侵害商標權之物,有萬國法律事務所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各1份、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另被告於偵查中自承:販售仿冒品獲利約50,000元等語,是其本案之犯罪所得為50,000元,惟被告於偵查中已分別以55,000元、30,000元與告訴人國際影視有限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有和解契約書2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已未保有任何犯罪所得,因此,若再就其犯罪所得予以宣告沒收,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其犯罪所得。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溫家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1
仿冒HelloKitty商標文具組
220組
2
仿冒HelloKitty商標時鐘
9件
3
仿冒HelloKitty商標菜瓜布
17件
4
仿冒HelloKitty商標溜溜球
90件
5
仿冒HelloKitty商標髮飾
562件
6
仿冒HelloKitty商標飾品
103件
7
仿冒雙子星商標剪刀
9件
8
仿冒帕洽狗商標飾品
100件
9
仿冒帕洽狗商標髮飾
2件
10
仿冒美樂蒂商標公仔
20件
11
仿冒美樂蒂商標剪刀
15件
12
仿冒美樂蒂商標髮飾
586件
13
仿冒美樂蒂商標飾品
209件
14
仿冒庫洛米商標印章組
39組
15
仿冒庫洛米商標髮飾
584件
16
仿冒庫洛米商標飾品
202件
17
仿冒大耳狗商標菜瓜布
9件
18
仿冒大耳狗商標溜溜球
36件
19
仿冒大耳狗商標剪刀
9件
20
仿冒大耳狗商標印章組
4組
21
仿冒大耳狗商標髮飾
613件
22
仿冒大耳狗商標飾品
715件
23
仿冒布丁狗商標溜溜球
12件
24
仿冒布丁狗商標剪刀
10件
25
仿冒布丁狗商標髮飾
615件
26
仿冒布丁狗商標飾品
191件
27
仿冒哆啦A夢商標文具組
44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