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01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湯 旻儒 債務人 白莉萍
一、債務人 湯旻儒 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肆拾陸萬柒仟玖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湯旻儒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白莉萍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即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乙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在案,合併後以元大銀行為存續銀行。是本案之債權業已移轉,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湯旻儒於民國104年5月26日邀同白莉萍為保證人,與聲請人簽訂之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貸款468萬元元正,期限自104年5月26日起至134年5月26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詎債務人,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放款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三、茲因債務人僅繳本息至106年11月16日止,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放款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白莉萍、湯│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二│││4,230,│旻儒│2月26日起││點三七│││519元│││││├──┼───┼─────┼──────┼──────┼───────┤│002│新臺幣│白莉萍、湯│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二│││234,45│旻儒│1月26日起││點三七│││2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白莉萍、湯│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一│││4,230,│旻儒│月26日起││按日計付│││519元│││││├──┼───┼─────┼──────┼──────┼───────┤│002│新臺幣│白莉萍、湯│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一│││234,45│旻儒│2月26日起││按日計付│││2元│││││└──┴───┴─────┴──────┴──────┴───────┘※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