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26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傳銘 (原名 林淑銘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債權讓與人與相對人之信用卡契約(由於聲請人所提出之證物一有缺漏且模糊不清,故有提出完整且清晰契約書之必要)。
二、關於相對人與原債權讓與人所立之契約究為信用卡契約?抑為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借貸契約?
三、臚列聲請人請求本金內容項目有何。(由於債權資料明細,關於本金餘額及債權總金額包括但不限於本金、相關利息、違約金及費用等,為瞭解其內容及項目,故有陳明之必要)
四、聲請人請求利息給付,其中民國104年9月1日迄清償之日之利率為何?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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