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26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潔如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自訂約之日起完整之貸款、還款明細表。(由於貴公司未提出明細表資料,為明瞭本金、利息、費用與還款之抵充情事,故有提出自相對人借款至請求之日止之完整明細表)
二、聲請人請求利息給付,其中民國104年9月1日迄清償之日之利率為何?(究為年利率18.25%,抑為年利率15%)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