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454號原告 邱素珠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桃園市○○區○○段○○○○○號、一五五六地號、一五五七地號、一五五八地號土地暨門牌號碼為桃園市○○區○○街○○○巷○○○號、四十五號、四十七號、四十九號房屋之第一類謄本(均須詳載所有權利人完整姓名),並補正被告之姓名年籍、身分證字號、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於起訴狀內未特定被告之姓名年籍、身分證字號等,致本院未能特定被告,因起訴要件尚有欠缺,爰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彥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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