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9582號債權人 梁吉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DELAROSARODELIO( 雷多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1.更正請求金額為正確數字。
2.釋明有無約定清償期或已定期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