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478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4782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被告 邱玉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具狀表示因照顧罹病家人而遲誤庭期,且與原告債務未清,有到庭陳述及調查之必要,聲請再開言詞辯論,應予准許,並指定112年2月20日上午11時36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梓芸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