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4782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被告 邱玉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具狀表示因照顧罹病家人而遲誤庭期,且與原告債務未清,有到庭陳述及調查之必要,聲請再開言詞辯論,應予准許,並指定112年2月20日上午11時36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梓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