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小字第190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小字第1903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莊雪君

王郁雯

被告 陳文茵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已於111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月30日宣判,惟原告於同年月15日具狀稱兩造已有和解共識,是本件有續行處理之必要。

三、茲因有上述事項,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 林志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周怡伶

歷審裁判

  • 新店簡易庭 111 年度 店小 字第 1903 號裁定(111.12.28)[調解成立]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