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小字第19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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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小字第1903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莊雪君
被告 陳文茵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已於111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月30日宣判,惟原告於同年月15日具狀稱兩造已有和解共識,是本件有續行處理之必要。
三、茲因有上述事項,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 林志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