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98號上訴人雙緯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甲○○間97年度訴字第298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60,2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