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15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淑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坤悅 O2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
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5,512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泰能